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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时代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机制
标签:权益 | 来源:中国妇女报官方客户端
■肖姗姗
近年来,曝光在公众视野中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层出不穷,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建新时代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机制,成为我国未成年人法治建设至关重要的一环。未成年被害人,是指因刑事犯罪、行政违法行为、民事侵权等不法行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被害人补偿、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以及社会援助等内容。
未成年被害人的补偿机制可进一步细化
从未成年被害人利益保护的基本立场出发,我们应当结合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展的需要,及时、综合地给予未成年被害人相应的救助措施。综合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交由专门机构负责未成年被害人补偿工作。通过考察发现,当前世界各国负责补偿的机构主要有被害补偿局和法院,我国当前负责补偿事宜的机构为法院。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性,我国未成年被害人补偿机构应当与传统的人民法院补偿机制相分离,在少年法庭内部设置专门的未成年被害人补偿委员会,处理未成年被害人补偿事宜。
实行国家补偿与加害人赔偿并行。为了充分、及时地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不必等到未成年被害人在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时才发挥国家的补偿机能,可在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后及时启动国家补偿程序,未成年被害人在判决作出后获得行为人被害补偿的,可按一定比例归还至国家的补偿机关。
将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纳入补偿范畴。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或丧失。性侵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而且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造成影响,甚至可能造成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在进行精神损害补偿时,应当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测试,进行精神损害评估,并以此为重要依据作出切合实际的补偿。
设置专门化的补偿程序。所谓补偿程序,是指被害人因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遭受损害,向有关机关申请补偿所应当履行的手续,以及补偿决定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所应遵守的原则、标准、方式和步骤等。补偿程序的设置,分申请、审查、决定和执行四个不同的阶段入手考量。
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援助应首先关注其承受力
我国的被害补偿并未形成专门化的机制,涉及未成年人被害补偿部分的规定,专门性规定几乎为零。本文认为,正是由于这种情况,为我国未成年人被害补偿机制的特色化构建提供了良好契机,这种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被害补偿机制应当立足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从专门化的角度出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完善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特殊收集。办案人员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应当营造良好的氛围,缓解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紧张,与其建立融洽的关系,取得其信任。
在选择询问地点时,应当选择未成年被害人家中或所在学校等熟悉的地点。询问人员的着装和询问方式应当亲和。过于严肃的着装,容易让未成年被害人内心感到压抑。
所问问题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询问人员亲和、关心的询问表达,能够让未成年被害人消除戒备心理,消除询问过程中的抵触心理,更顺畅地表述案件发生过程,使司法机关更容易发现案件事实,对未成年人被害案件予以及时、有效地处理。应当尽可能地安排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被害人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质证程序。无论采取何种质证方式,都应当对询问、质证过程予以录像保存。在质证过程中,司法应当做好较为充分的准备,鼓励未成年被害人在质证过程中给予客观、真实的回答,告知其在质证过程中虚假作证的风险与危害,以此保持被害人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有效性。
在此后的诉讼过程中,需要对质证过程予以审查的,尽量避免要求未成年被害人再次出庭作证,以免反复刺激未成年被害人,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恢复。在未成年被害人质证的过程中,应当要求司法机关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援助,邀请相关的儿童心理专家、儿童医生等专业人士参加庭审,在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状况出现不适时,应当向少年法庭提出申请,中止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质证。
未成年被害人的社会援助可发动多方力量
本文认为,被害援助应当与被害人的被害预防相区别,也应当与被害人赔偿、被害人补偿、被害人司法援助相区别,是国家有关部门、社区、社会组织或个人给予被害人司法救济之外的经济、医疗、心理、法律和其他方面的支持与帮助。结合未成年被害人这一特殊主体的身心发展特点,未成年人被害援助工作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展开:
设立未成年被害人援助基金。可以鼓励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会、红十字会、法律援助中心等组织,为未成年人设立专门的“被害援助基金”。通过向社会个人、企业等筹集资金。尽可能集合社会力量,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解决经济上的困难,为其提供医疗费用、生活援助,用以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生命,在最大限度上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设立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咨询热线或网站。随着网络的发展,未成年人触网的时间不断增长,网络成了未成年人情感宣泄的一个重要途径。对未成年被害人而言,他们在遭受侵害后,通常更多地将情感寄托于网络。通过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网站或热线,为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康复提供引导和帮助。
充分利用家庭援助,促进未成年被害人信心和情感的恢复。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来说,被害后的关爱与关怀是其恢复身心健康的最佳良药。此时,需要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对其予以最大限度的支持与帮助。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应当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照看,同时注重与未成年被害人情感的重建。在照看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的一系列消极行为予以纠正,对其予以积极的引导,尽可能容忍未成年人被害后的一系列退化或攻击反应,给予未成年被害人支持和鼓励,帮助未成年被害人重拾生活的信心与希望。
预防未成年人受侵害机制可分层加强
就家庭预防而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开展家庭教育时,应当向未成年子女传授“识别欺骗、拒绝诱惑的知识”,学会和陌生人说“不”,极大地降低因无知、好奇而导致被害或者重复被害的风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习惯、思想道德教育给予正确的引导。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国家应当进行干预性保护,对监护事宜全面介入,充分发挥家庭教育指导令的作用。
就学校预防而言,学校应当将法治教育、性健康成长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培养其抵御不法侵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在招聘教师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落实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师予以心理评估和培训。
就司法预防而言,应当尽可能地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整顿一切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活动场所,尤其强调对学校周边治安环境的治理;倡导教育部门、文化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健康的活动场所。进一步深化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加大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利行为人的禁止从业范围,完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信息库和登记备案制度,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以及登记期间的表现,设定不同程度的披露方案,可尝试在一定范围内向相关社区、单位、公众予以通告。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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